武术中心反兴奋剂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组织协调武术、泰拳、综合格斗、自由搏击项目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国家集训队应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和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预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协会所辖项目组建的国家集训队以及参加由中心、协会主办的各类赛事的注册运动员或个人。运动员及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国家集训队身份以中心或协会正式下发的国家集训队组建或外事组队的通知(函)为准。
第二章 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
反兴奋剂义务
第四条 运动员及运动员辅助人员有义务了解反兴奋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最新禁用清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及相关反兴奋剂知识。
第五条 运动员有义务随时接受样本采集,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有义务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实施的兴奋剂检查。
第六条 运动员有义务接受反兴奋剂教育和培训,运动员辅助人员有义务教育和影响运动员,培养运动员的反兴奋剂价值观念。
第七条 运动员在购买任何药物或接受任何治疗等时,有义务表明其运动员身份,并且有义务确保自己所接受的治疗或服用药物的行为均不构成兴奋剂违规;确因伤病需要使用含有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治疗时,应当按规定申报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运动员及运动员辅助人员有义务向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举报任何兴奋剂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知悉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使用、持有、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等)。
第九条 运动员及运动员辅助人员有义务配合其所属中心、协会或反兴奋剂机构开展的有关调查。
第十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不得在赛内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不得在赛外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赛外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无正当理由不得持有任何禁用物质。
第三章 训练和参赛
第十一条 武术研究和反兴奋剂部为中心反兴奋剂工作联络部门,各国家集训队应设置反兴奋剂联络人。各国家集训队(组)外训或参加赛事期间应设置反兴奋剂临时联络人或负责人,有关名单应及时向中心武术研究和反兴奋剂部报备。
第十二条 运动员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并更新行踪信息,随时随地配合国内外反兴奋剂机构进行的赛内、赛外兴奋剂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拖延兴奋剂检查。
第十三条 转训的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需在出发前至少2周的时间回到有关项目训练基地进行赛前训练。
第十四条 转训及比赛期间的兴奋剂检查记录单,统一由反兴奋剂联络人登记保留,运动员受检情况应及时报中心。
第四章 药品、营养品和食品管理
第十五条 各国家集训队应严格按中国体育科学学会采购目录统一采购运动员使用的营养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通过任何渠道和方式购买。如有个别必需的营养品,确定不含国际奥委会规定的兴奋剂成分,而体育科学学会又无法提供,将由中心上报总局,另行解决。在没有得到总局和中心的批复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和使用任何营养品。转训和比赛期间使用的药品原则上由各国家集训队统一配发,因紧急或其他情况而需携带或使用药品的,队医、相关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应确保携带和使用的药品中不含有禁用清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并应当在携带和使用前向队伍报告相关情况并报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转训和比赛期间使用的药品、营养品必须统一由各国家集训队内指定的专人负责携带,携带人应编制携带清单、领用清单等备查。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携带提供给运动员使用的营养品和药品。
第十七条 转训或比赛前,由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队内检查,以确保药品、营养品的使用、携带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在转训和比赛期间,有关人员可随时对营养品、药品的使用、保管、领用等情况实施检查,以确保运动员未违规使用营养品和药品。
第十八条 转训和比赛期间,运动员原则上不得携带、使用中药。运动员因治疗伤病确需使用时,必须交随队医生或队内反兴奋剂联络人审核并统一携带,随队医生或队内反兴奋剂联络人应当编制药品携带清单、领用清单等备查。
第十九条 运动员未经各国家集训队反兴奋剂负责人或联络人批准,不得使用中国体育科学学会采购目录统一采购之外的营养品或非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配发药品。
第二十条 各国家集训队根据每名运动员的身体机能测试数据,并结合训练情况,与教练员一起商讨并制订营养品补充方案。运动员对营养品的使用享有知情权。营养品由专人领取并发放给运动员。各国家集训队要做好营养品发放情况的详细记录,教练员、运动员、队伍营养品管理或发放人员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当在检查记录单上完整、详细的写明最近7天使用的所有的药品、营养品名称(如有可能,注明频率和剂量),医务人员应当帮助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指导运动员安全、合理使用治疗药物。
第二十二条 各国家集训队应加强运动员食品安全教育和管理,转训和比赛期间严禁运动员私自外出就餐,严禁购买肉食品、营养品和药品等。运动员在转训路途、参加商业活动、回家探亲、休假以及回省市参加比赛期间应注意食品安全,注意慎购、慎食动物的肝、肾等药物代谢较为集中的内脏和动物性中药,防止误服误用情况发生。
第五章 反兴奋剂宣传与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国家集训队应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运动员及运动员辅助人员反兴奋剂责任和自觉性。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应参加总局及中心组织开展的各类反兴奋剂教育培训及宣传活动。各国家集训队应建立入队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
第六章 科研检测和机能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国家集训队根据需要开展对运动员的身体机能测试、训练监控及营养恢复工作,并对日常监测指标进行分析,预判可疑情况。未经各国家集训队授权,任何个人和其他机构不得使用或对外披露、泄露测试数据、评定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有义务按各国家集训队要求配合做好血液、尿液等生化指标检测和机能测试,包括常规检查和不定期的随时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训练期间,如测试指标不稳定必须进行复测。中心及协会将与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合作对重点运动员开展有针对性检查。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国家集训队应与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签署反兴奋剂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各国家集训队有权对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训练比赛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各国家集训队应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及时向中心报送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治疗用药豁免、转训、参赛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如有关省市或单位建立针对各国家集训队运动员服务和保障的各类工作站,应向中心报备,不得向各国家集训队运动员提供任何药品、营养品。各国家集训队为避免出现监管疏漏,应不定期走访此类工作站,以共同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各国家集训队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有关规定,将依照《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0号令)及《反兴奋剂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关省市或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向本单位代表队运动员提供服务、保障的,相关运动员将以违反本规定受到相应处罚。涉及的有关省市和单位将被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因发生非特定物质阳性、兴奋剂违规涉及故意行为、发生情节严重的兴奋剂违规、生物护照阳性或因兴奋剂违规被处罚4年以上的,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选国家集训队。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